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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间的“房”心事
时间:2017-09-30单位/部门:宾川县法院作者/编辑:丁秀梅、董雪珍点击:

 

简某夫妇在院心建盖了两间石棉瓦房,却被年近七旬的父母起诉,要求拆除,这是为什么?
这件父子官司还得要从“养儿防老”说起。原告汪某、麻某系夫妻,被告简某、王某是二原告的儿子和儿媳。1984年,原告汪某户取得了位于大营镇新庄村一宗面积0.72亩的宅基地使用权,户主为汪某,使用权人为二原告及被告简某等6人。1988年起,原告汪某户在该宅基地上建盖了坐西向东的5间正房、5间圈房及1间烤房。被告简某与二原告分家后没有向村集体申请过宅基地使用权证。2013年9月6日,经司法所主持调解,原告汪某夫妇和两个儿子达成协议:老人名下的所有房产及田地全部归二儿子即本案被告简某所有;3个老人的医疗费、安葬费等一切费用由其承担;在二原告有行动能力的前提下,3个老人自行开伙,从2013年10月份起,简某每月支付450元生活费,3个老人每人150元,每年给每个老人买1套衣服。并约定如果简某不履行协议,老人有权收回房产、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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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二原告就将5间正房、5间圈房、1间烤房及土地交由二被告经营、管理,但因拿不到赡养费,2017年1月3日,汪某夫妇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及土地,经法院审理、调解、依法强制执行后,二原告收回了房屋、土地。
2017年6月5日,简某夫妇在5间正房的东北面院心里建盖了坐北向南、长6.65米、宽4.42米的两间简易石棉瓦房居住。6月23日王某夫妇再次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儿子、儿媳拆除石棉瓦房、恢复院子地基原状,并承担诉讼费用。7月18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到大营镇新庄村巡回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以户为单位,家庭中一人申请的农村宅基地视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本案中,汪某户以其为户主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被告简某作为家庭成员之一,也享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汪某、麻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其自行承担。
目前本案已生效。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