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祥云法院开出首张逾期举证罚单
时间:2017-12-04单位/部门:祥云县法院作者/编辑: 庞建平点击:
近日,祥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张某不仅输了官司,还因多次无理由逾期提供证据,收到了法院的处罚决定书,被处以罚款5000元。这是祥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发出的首张逾期举证“罚单”。
【案情回顾】
去年初,张某因经营需要向何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归还借款,何某诉至法院。祥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张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文书,但张某无正当理由,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也未按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数日后,张某方到法庭陈述称,其先后数次归还了何某部分本息,并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回单等证据材料,随后离开法庭,失去联系。张某失联,致法庭难以确定二次开庭时间。后,经多方查找,法庭如期进行二次开庭后,张某又于二次开庭次日向法庭提交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材料。张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妨害民事诉讼,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累,祥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张某进行罚款。
【法官提醒】
罚款不是目的,旨在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化,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本案中,祥云法院作出该份罚款决定书,不仅是对张某怠于举证行为的惩处,也是对所有诉讼当事人的警醒,在诉讼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才能有效保障自身利益。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规定: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作者单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