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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巡回审理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以案普法
时间:2017-12-15单位/部门:宾川法院作者/编辑:丁秀梅、刘进平点击:

 

近几年来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高发,此类纠纷在各地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了很大比重,宾川也不例外,为了以真实案例警醒群众、同时方便当事人诉讼,法官将庭审搬到了村委会。
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都是鸡足山镇江股村委会人,王某家住三家村,罗某家住江股村。2017年4月7日13时05分许,罗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案外人杨某沿鸡足山旅游公路主线由萂村方向往鸡足山方向行驶,在下沧连接路口遇到案外人王志某驾驶一辆未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载原告王某等2人左转弯驶往下沧村路口,双方避让不及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罗某、王某受伤,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志某、罗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
原告王某受伤后共花去治疗费70378.94元。经鉴定,王某达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7500元至8000元,误工期为135天、护理期为45天、营养期为45天,王某还支付了鉴定费3600元。
由于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王志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诉讼中王某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驾驶的摩托车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宾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后,罗某为王某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并支付了5000元现金,保险公司为王某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
2017年10月9日,宾川法院到江股村委会巡回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罗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罗某与王志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某明确表示不要求王志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确定罗某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赔付不足的部分以及依法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罗某承担50%。根据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王某的医疗费、误工、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8134.24元,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1205.3元,余下的76928.94元由被告承担50%赔偿38464.47元,二被告各自已经垫付的1万元分别予以扣减。
目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