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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家庭成员车祸去世 法院快速审执案件告慰家人
时间:2018-02-26单位/部门:剑川法院作者/编辑: 杨发兴点击:

 

2018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七,春节假刚刚收假,剑川法院通过电话执行,收到一笔来自某保险公司的交通肇事案件赔偿款19万多元。2月23日,法院就将该笔赔偿款及时转交建档立卡案件当事人手中,使当事人原本雪上加霜的生活得到极大缓解。“请问,您对案件的处理还有什么意见吗”,“没有意见,没有想到你们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公平公正帮我们解决了问题,并拿到执行款,谢谢谢谢”。一句简单的对话,道出了人民群众对剑川法院公正高效的审执工作的肯定。
2017年4月15日,被告马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小型客车沿鹤营线由兰坪方向驶往下关方向,10时55分许行驶至鹤营线K70+4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正在向右变道的陈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陈某某严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毁坏。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当天转院到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陈某某被诊断为:1、左额叶脑挫伤出血,双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2、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漏,右耳漏,颅内积气,颅骨骨折;3、肺挫伤。2017年4月16日医院对陈某某进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因家庭经济困难,陈某某在住院41天后于2017年5月26日出院回家“疗养”。2017年7月17日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达二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经剑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驾驶的客车购买了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2017年11月6日,陈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陈某某于2017年11月18日死亡,经剑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至严重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2017年11月29日陈某某的法定继承人陈某、方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当事人(原告)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准许陈某、方某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剑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原告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两原告均系年近80岁,体弱多病,为使案件尽快审结并得到及时执行,剑川法院审判人员及时开通绿色诉讼通道,高效快捷审理了此案,并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多次沟通,使案件执行款全数到位。该案从陈某某的法定继承人陈某、方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当事人到案件执行款全数执行到位仅用了59天工作日,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作者单位: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