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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办案民警,三父子获刑
时间:2018-03-15单位/部门:宾川县法院作者/编辑:丁秀梅、史品丽点击:

 

宾川县力角镇中营村村民李家某、李某田、李某周本是父子关系,3月9日,三人均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19时,村民唐建某向宾川县110指挥中心报案,称其与鲁某在力角镇中营村因琐事发生纠纷,请求处理。接警后,力角派出所民警杨某等人赶到了事发地点,调解纠纷未果后,又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了派出所。其间,村民杨家某给被告人李家某打电话,请其到派出所参与解决。22时许,李家某次子即本案被告人李某周驾车载被告人李家某到了派出所,因李家某大声喧哗,民警杨某进行制止,却遭到李家某辱骂,民警王某的面部也被李家某用手指戳伤。被告人李某周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兄长即被告人李某田,李某田酒后驾车载田某来到派出所,随后,李某田、李某周无故殴打劝诫民警杨某、王某及辅警梁某、范某,并损坏一台价值1883元的执法记录仪。不顾民警和旁人的劝阻,李家某、李某周父子二人谩骂劝诫民警刘某,李某田损毁派出所办证大厅的业务指示牌等物,价值共计300元。经抽样送检,李某田血液酒精含量为203.7mg/100ml、李家某为137.35mg/100ml、李某周为4.97mg/100ml。
事发后,受伤的力角派出所民警杨某、王某及辅警梁某、范某到县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梁某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田、李某周、李家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派出所随意殴打办案民警,情节恶劣,任意损毁派出所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被告人李某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李某田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对其余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公安局的经济损失2183元、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住院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9867元(其中梁某3579元、范某2028元、2134元、2126元)由三被告人承担。
宣判后,三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本案将由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