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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殴打流浪人员 三青年受刑事处罚
时间:2018-03-27单位/部门:剑川县法院作者/编辑:李金华、赵承承点击:

 

居住在剑川县甸南镇的被告人李某某、简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打流浪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审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简某某、罗某某在剑川县214国道边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分理处门口台阶上殴打流浪乞讨人员何某某。随后,三人又追逐何某某至214国道和金狮路交叉口处继续殴打,造成何某某肢体不同程度受伤。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被告人简某某有犯罪前科。且随意殴打流浪乞讨人员属于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基于以上事实和情节,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何某某不懂如何保护自身权利,不仅没有向公检法机关提起控告,也没有向施暴者索要赔偿。流浪汉本身已是社会最底层,文化水平很低,生活极度贫困,即使权利受到损害,也只能“认命”。他们中的大多数值得我们同情,值得我们伸出援助之手,但社会中仍有部分人轻视他们的生命,践踏他们的尊严。不管是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每个人都有被尊重的权利,并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三被告人酒后无事生非,在公共场合将流浪人员打伤,情节恶劣,理应受到法律惩处。希望本案能倡导大家关爱流浪人员,注重自身修养,敬畏宪法法律!
(作者单位: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