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非游戏 勿心存侥幸
时间:2018-05-03单位/部门:巍山县法院作者/编辑:何柳婷点击: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手机建立微信群并邀请微信好友入群,后通过“阿拉斗牛”游戏软件组织20余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14,000余元。经审理,巍山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回放:
2017年10月,杨某某上网时偶然发现了一款普通手机应用商店中无法搜索到、且只有通过好友邀请才能下载的游戏——“阿拉斗牛”。这样“新奇”的游戏令杨某某眼前一亮,在了解到这一游戏需购买“房卡”才能进入房间进行游戏、且每次游戏需消耗两张“房卡”后,杨某某认为自己发现了“商机”,便通过微信联系“阿拉斗牛”客服,成为了这款游戏的一名代理,并邀约十数人建立一微信群开始游戏,同时以每张1.5元的价格从游戏客户处购得“房卡”,再以2.5元至5元每张的金额向群成员兜售“房卡”。
杨某某最初的“经营模式”是由其本人先在游戏中开好房间,再将房间号发送至其所建立的微信群,群内有意愿进行游戏的成员复制房间号后打开游戏软件,便自动登录到杨某某开好的房间中。一段时间后,心思活络的杨某某认为如此操作效率不高,又在游戏中建立了“牌友卷”,如此一来,“牌友卷”成员只需点击“快速加入”就能快速进入已创建的房间,若无已创建的房间,则系统会自动创建新房间,且只有“牌友卷”成员可进行游戏,这样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杨某某并不满足于通过2.5元至5元每张的“房卡”获取盈利,据交代,由于每一赌局共20次牌局,全部牌局结束后游戏会自动统计输赢,并将结果反馈至玩家手机,根据输赢结果,由输钱者将钱以微信红包的形式发送至杨某某建立的微信群中,赢取点数最多者收取后再将钱分给其他赢家,同时,赢钱最多者若赢取超过50点,需以微信红包形式再向杨某某支付5至10元“房卡费”, 若未超过50点则不必支付“房卡费”。
乐在其中的杨某某还并不知道,他自以为是的“玩乐赚钱法”实际已触犯我国刑法,法网恢恢,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制裁。
法律分析:
本案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软件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编者按:
“网络赌博”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进步而诞生,但其本质仍是百害而无一利的赌博行为。古语云:“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充分认识赌博行为的危害,保持自觉,远离赌博。如果发现身边有人陷入这一泥潭,也应积极劝说,及时止损。此外,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大家每天都要接触越来越多、形形色色的信息,而网络的特性决定了这些信息质量的参差不齐。所以需要大家开启火眼金睛,努力辨别,自觉远离和举报不良信息。如果家有孩童,除了自我约束,还要加强对孩子所浏览信息的监管,谨防掉入不良信息的陷阱。
(作者单位:云南省巍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