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害人的“朋友”
时间:2017-09-20单位/部门:鹤庆县法院作者/编辑:寸树新点击:
朋友是一个温情的词。她是绝境中的扶持,逆境中的鼓励,窘境中的解围,顺境中的帮衬,佳境中的增辉,妄境中的提醒,梦境中的兄弟……是人与人相互间的关心、理解、帮助和不设防,这个词语似乎能表达人类一切美好的情感。然而就有那么一小部分人,利用着这些人类最本质最纯粹的情感,干着伤害朋友的勾当,用行为亵渎着“朋友”一词的含义。
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多了之后,我惊奇地发现:在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朋友”是一个存在感极高的不得不忽视的词,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原、被告中间总存在那么一个“朋友”的身影。“原、被告本不认识,经朋友某某介绍后相识”的表述几乎成了起诉状标配,在饭局酒场酒酣耳热之际,新“朋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顺理成章地成立了。
这些“朋友”,根据各人的“聪明”程度,大致可以充当以下三种角色:(1)担保人,自己没有用到钱,却在借条上写下“担保人某某”的字样。当债务人赖账或无力偿还时,这个“朋友”作为担保人,依据法律规定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或先行偿还债务的义务。(2)共同债务人,也是自己没有用到钱,却把自己的名字与实际借款人一起写在“借款人”之后,作为共同债务人,此“朋友”最终自然要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承担连带还款之义务。(3)见证人,此种“朋友”是三类人中最最“聪明”的一种,在完成了撮合任务后,他的名字一般不会出现在借条上,即便出现也是以“见证人”字样出现在借条末尾,仅仅起到掮客的作用,法律上并没有“见证人”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故当债权债务纠纷发生后,不厚道并且巧舌如簧的此类“朋友”往往会钻法律漏洞,金蝉脱壳后将债权债务人之间的纠纷置身事外。
这些“朋友”,有的完全是急他人之所急,出于朋友情谊为手头困难的朋友筹措一些周转资金,只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自己完全不享有利益。有的则在促成交易后,悄悄收受债务人的回报。在谴责这些不仗义的“朋友”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债权人轻易将自己的金钱出借给不知底细的债务人,往往都出于债务人许诺了远超银行的高利,债务人的受伤,往往也有“贪”的心理因素。
赚钱不容易,手头宽裕的债权人,不要轻信所谓的“朋友”,更不要贪图虚无的高利,否则结局只能有一个:赔了朋友又折财。债权人应该有这个意识:为了能借到钱,不要说几分,就是几角的月利债务人也敢出,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请记住一句话:你贪图别人的小猪(高利),人家惦记的可是你的母猪(本钱)。
(作者单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