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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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成立于1955年3月15日,1956年1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大理白族自治州成立,大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亦于同年12月20日更名为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中院下辖大理市、漾濞县、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南涧县、巍山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等12个基层法院和30个派出人民法庭。全州法院现有编制856人,实有干警796人,其中,大理中院现有编制 137人,实有干警132人。
2003年10月,为适应法院发展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大理中院在大理市北区新址动工新建新的综合审判大楼,2005年10月18日,大理中院全院搬迁至位于大理市下关镇鹤庆路的新址办公。2009年7月,在上级法院的关心支持下,大理州两级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援建试点法院,大理中院紧紧抓住这一契机,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信息化工作走在了全省法院前列,实现了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多个第一。随着办公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大理中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快速发展,掀开了大理中院发展的新篇章。
2008年以来,大理中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服从、主动服务州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着力保障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党的十八大以来,大理中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全面推进“两个中心”、“三大平台”建设,狠抓执法办案、落实司法为民、稳推司法改革、强化审判管理、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美丽幸福新大理和平安大理、法治大理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全州法院先后涌现出了以“全国优秀法院”大理市法院,“云岭楷模”喜洲法庭,“全国模范法官”、“时代先锋”龙进品,“全国法院优秀干警”、“云岭楷模”杨永章等为代表的一批先进典型。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中共大理州委的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全州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对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以及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院管辖的其他刑事案件。
2、审理自治州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达到一定争议数额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3、审理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确认发明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对国务院各部委或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
4、审理辖区内的监狱、看守所报请对犯罪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案件。
5、审理当事人不服辖区内12个基层法院一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裁判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6、审理本院或辖区内12个基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程序的案件,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
7、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
8、当事人申请对该院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执行的案件,12个县(市)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的案件,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该院执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