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 川 县 人 民 法 院发出第一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2018-04-02单位/部门:剑川县法院作者/编辑:王晓燕点击:
近日,剑川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先后到剑川县妇女联合会、剑川县金华镇派出所和剑川县永丰村民委员会,分别向上述单位发出了《中华人民过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后,本院第一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要求上述单位在接到金华镇永丰村村民李某某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及时给予帮助。
2018年2月27日,剑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于2018年3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当日原告李某某向我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剑川县法院受理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立案后72小时内,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了该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向当事人所在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了送达。该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载明:“禁止沈某某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如一旦发生上述情形,李某某可向上述机构予以求助,若沈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书送达后,县妇联、金华镇派出所及永丰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都表示,这是他们收到的第一份法院出具的人身保护令裁定书,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为保护妇女权益、禁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相关单位表示一定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过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其一大亮点就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要符合申请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需要依附离婚、赡养等诉讼,只要是面临家暴的危险,当事人就能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提醒并呼吁,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受到伤害时,要及时报警求助,注意收集证据,敢于依法维权,对家庭暴力“说不”。
(作者单位: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