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大理信大经贸有限公司诉大理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永华、马静、大理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6-25单位/部门:作者/编辑:姜碧姝点击:【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大理信大经贸有限公司(下简称信大公司)
被告:大理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富源建设公司)、杨永华、马静、大理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富源房地产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信大公司与被告富源建设公司于2012年11月25日签订《汽车订购合同》一份、2012年12月29日签订《汽车订购合同》两份,约定原告信大公司向被告富源建设公司出售16台中国重汽自卸车,合同总价款为504.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五次按约将车辆交付给富源建设公司,富源建设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被告富源建设公司仅支付160万元车价款,原告向其多次催收剩余款项未果,遂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