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应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被告人闫壮合同诈骗一案
时间:2014-06-25单位/部门:作者/编辑:杨友椿点击:【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2013)大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诈骗
3.控辩双方及其它诉讼参与人
公诉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壮。
辩护人张汝胜,云南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初,被告人闫壮与宾川县大营镇大营村民委员会普连棚村、瑶草庄村的52家葡萄种植户先后签订了《水果购销合同》,约定闫壮以每市斤4.2元至6元不等的价格向种植户收购红提葡萄,合同订立后,闫壮即向上述种植户支付定金共计286500元。同年8月7日至18日许,闫壮带领工人到各种植户田中采摘葡萄共计629192市斤(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305317.8元),并分批运往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和东莞市等地进行销售,共得货款人民币2638161元。在采摘葡萄期间,闫壮口头承诺葡萄采摘结束后即向种植户付款,但未实际履行;当葡萄销售完毕时,闫壮也已将其账户内的货款以取现的方式支取完毕。之后,闫壮以葡萄市场行情下跌,生意亏损为由与上述葡萄种植户商谈让价事宜,最终蒋玉海等39家葡萄种植户同意在合同约定单价的基础上每市斤葡萄让价0.4元至1.2元不等,并约定8月22日起支付货款。事后,闫壮潜逃,货款未予支付。同年9月25日,闫壮在昆明市官渡区被抓获归案,但葡萄货款未能追回。在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侦办过程中,上述葡萄种植户之一杨杰因追回葡萄货款无望服农药自杀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