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房屋的合同无效
——段波诉施国祥、施国鹏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者/编辑:赵万石点击: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房屋的合同无效
——段波诉施国祥、施国鹏租赁合同纠纷案
赵万石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大理州中级人法院(2013)大中民终字第216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国祥、施国鹏
二、基本案情
2012年3月5日,原告段波与被告施国祥自愿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大理市银桥镇新邑村委会二社58号的房屋场地,房屋所有者为赵立茂(被告之父、已去世);租期为21年;租金为96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时一次性付清40万元,余下租金56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八年后一次性付清;原告在经营期内有权对被告所属的旧宅进行拆除并按其经营思路自行设计建造,被告不得以各种形式干预阻止,原告修建房屋所办理的各项手续被告应积极协助办理;租期满后原告带走建筑物内的物品,如家具、电器等,建筑物归于被告;原告交纳订金5万元,合同签订时转为租金,如被告违约则赔偿原告违约金50万元,如原告违约则被告不退还订金。合同签名时因被告施国鹏本人外出不在家,由施国祥代施国鹏签名。同日,原告支付给被告施国祥人民币5万元。之后,原告着手进行在被告场地上建盖商业酒店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与上海具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先后支付了设计费用共35万元。后因施国祥、施国鹏对房屋租金的分配产生分歧,被告要求增加租金,但双方对于增加的租金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