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借车送人 肇事难辞其咎
时间:2017-08-17单位/部门:祥云县法院作者/编辑:寇文彦点击:
一起借他人车辆送朋友上班发生肇事后被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的案件日前在祥云法院一审终结,法院判决借车人小李赔偿车主王某某3.5万元维修费。
祸 起 醉 驾
2014年11月的一天,小浩开着父亲王某某的的轿车外出,遇朋友小李等人,就一起相约吃烧烤。期间,到场的人都喝了过量的酒。因其中的一个朋友要回单位上班,小李就向小浩借车送其上班。不料在回来的路上撞上路中央隔离带致车辆毁损严重,需要维修费2.4万余元,尚需喷漆处理1.5万元。当时因小李未满18周岁,遂与母亲一起与王某某达成赔偿3.8万元的协议,母亲作为担保人。同时还约定于2015年2月底还请,到期未还按信用社同期利息计算。
官司找上门
因小李母子俩未按赔偿协议履行,王某某将小李母子俩告上法庭要求按协议赔偿车辆维修费。庭审中又变更为3.5万元,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利息。
车主王某某认为,赔偿协议是与小李签署并由其母亲担保,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履行。小李则认为,自己与王某某的儿子小浩一起吃烧烤,是小浩说自己酒喝多了不能开车,才将车钥匙递给我,让我去送人的。因当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车子怎么撞上路中央隔离带也记不清了。车子是小浩开出来的,王某某和小浩父子俩也有责任,愿意承担2.4万元的修理费。小李的母亲则认为,是小浩将车钥匙递给儿子要他去送人才出事的,车主也有责任。虽然应该赔偿,但赔偿过高,顶多赔偿2000元。
法 庭 评 判
法庭认为,肇事当时是小李主动提出开车送朋友还是小浩叫小李开车去送,以及车钥匙是否小浩主动拿给小李,双方陈述不一,但都没有言词证据以外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对此,法庭均不予采信。法庭认为,小李用王某某的车送朋友回来的路上单方肇事致车辆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车辆的损失,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协议,且签署协议时小李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结合修理厂的证明,赔偿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至于王某某当庭变更只需赔偿3.5万元,系自己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赔偿数额以3.5万元为准。按协议约定,小李的母亲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约定的“到期未还,按信用社同期利息计算。”也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支持。小李母子俩认为王某某和小浩父子俩均有过错,不该由小李单独承担责任。对此,法庭认为,王某某的车是小李驾驶,不在王某某控制的范围内,王某某更不知晓小李无证驾驶和酒驾的情形,因此,王某某并无过错。另外,小浩不是本案当事人,其有无过错与本案无关。对小李母子俩的答辩,法庭不予采纳。一审祥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小李赔偿王某某车辆损失费3.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起至支付清结之日止按农村信用社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小李的母亲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判 决 义 务
一审祥云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但小李母子俩未履行赔偿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小李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经执行网络查控和提请公安布控亦无财产和下落。日前,小李的母亲主动交纳了1万元。余款2.5万元经征得王某某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有条件时予以恢复执行。至此,这起因借车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从审判到执行历经9个多月的时间暂时画上了句号,尚有2.5万元的款项需继续执行。
法 官 寄 语
这起因朋友间借车借出的官司是令人回味的,尤其对有车一族是一部活教材。眼下,轿车已经进入中国寻常百姓家,但如何管理好自己的爱车却想得不多。特别是亲朋挚爱来借车时,的确难以拒绝,总觉得亲情、朋友情丢不开。没有想到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稍不注意就可能会酿成大祸。一旦风险来临,谁来当这份责!出点车辆损失的事算小,酿出人命的事情来,谁来担责?此时,车主是自认为最倒霉的人,但此时已经悔之晚矣!法官劝诫各位车主,当有人跟你借车时,还是勇敢的说出那个“不”字来。同时,提醒车主们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日常生活中不能将车辆交由未成年人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应确保机动车不存在缺陷并严格审查借用人的相关情况;借车人是否饮酒、是否服用过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也是车主需要注意的,否则会落得个害人又害己的后果。
(作者单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