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艾滋病感染者婚姻效力的问题思考
时间:2017-09-30单位/部门:祥云法院作者/编辑:白玲点击:
近年来,艾滋病感染者申请登记结婚的情况在我县辖区时有发生。2016年婚检疾病筛查HIV待查14人,2017年1—9月婚检疾病筛查HIV待查11人,最高的一个月就有4人,有的是男女双方都是HIV待查,有的是一方HIV待查。经医生提出医学建议后,以上人群绝大多数仍然选择结婚。因婚前检查并非强制,结婚登记也并不必须提交双方的婚前检查证明,即使有婚前医学证明,双方坚持要求登记结婚,民政部门还是只能准予登记。登记结婚后,有部分夫妻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法官对此类婚姻的效力问题认识不统一,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有按有效婚姻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案不同判,情况混乱。
2016年来,我院共受理婚前感染HIV病毒的离婚案件三件。前两件,承办法官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宣告婚姻无效,对子女、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近期受理的一件,承办法官认为: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艾滋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无禁止即可为”,艾滋病感染者结婚属于此类。最终,按照有效婚姻进行处理,调解结案。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指定传染病的检查”,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母婴保健法》对指定传染病进行了界定,包含艾滋病。《婚姻法》上所载“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与《母婴保健法》上所载“指定传染病”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等同。《母婴保健法》要求对“指定传染病”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目的是防止患有“指定传染病”的患者在传染期将疾病传染给他人,并且提出“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母婴保健法》只是以建议的方式要求“男女应当暂缓结婚”,而不是规定“禁止结婚”、“不应当结婚”。
另外,《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结婚,反而以条例的方式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享有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本院最近这个案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方当事人并没有刻意隐瞒、欺骗自己患病的事实,在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后,对方也表示接受。双方配合接受专业咨询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方接受抗病毒治疗,确保CD4值保持在安全范围,将病毒传染的风险控制在最低,未感染一方定期复查检测。双方共同生活8年多,未感染一方检测结果依然是阴性,双方生育了两个孩子,孩子通过母婴医学阻断、人工喂养等手段干预,也没有被感染。
也就是说,从目前的医学手段来看,艾滋病不可治愈,但可以防范。如果社会不以一个正确角度来引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进入正常的管理程序来进行治疗、防范,而是在婚姻、就业、就学等方面对其歧视、排挤,将给此类人员造成严重伤害,轻则自伤、自残,重则故意传播疾病、报复社会。
对于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医学界、法学界众说纷纭,法官的认识理解也不一样。如果法院认为此类婚姻无效,一方面婚姻登记部门不能阻止此类人员结婚,一方面法院宣告此类婚姻无效,最终陷入死循环。如果法院认为此类婚姻有效,又将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
此类婚姻属于何种性质,需要上级法院给予指导,或者从立法的角度进行统一。
(作者单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