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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调解促和谐 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大理州两级法院调解工作侧记
时间:2014-06-25单位/部门:作者/编辑: 黄永明点击:

如何在确保公正基础上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使纠纷案结事了,是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动力,其实质是结合审判实际,彻底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深化认识  事了方能案结

2013年,全州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开展“四群”教育活动、“作风改进年”活动,紧紧围绕州委、政府提出的重点工作,全面推进法院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大理中院党组重视调解工作,充分认识到最高法院五年规划重申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能调则调、能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诉讼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一种结案方式,注重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不仅可以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而且可以修复和创建当事人之间长远的和谐关系,或为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提供合作或可持续发展的可能。调解更注重追求效率,可以最大程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方便、快捷、经济地解决纠纷,同时,可避免案件因判决而带来的上诉、执行和再审,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利于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司法的效率价值。正是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大理中院在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始终牢固树立事了方能案结为基础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思想,始终强调司法为民宗旨,尽力做到司法便民、利民、为民,以人民的利益至上,竭力化解矛盾纠纷。

全州法院充分认识到调解因其形式灵活、便捷、高效、自动履行程度高等特点,对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具有其他结案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调解对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案件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减少上诉、再审、申诉、缠诉、信访等现象,提高法院工作效率,改善司法环境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院成立了以民事审判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领导组,负责对全州法院调解工作的监督、指导,党组成员和部门负责对12个基层法院指导,健全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结合民族特色,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充分发挥了基层法院、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全州法院干警提高了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将调解融入到诉讼的各个环节,激发了积极性。在审判实践中,全州法院更新调解观念,加大调解力度,注重调解的方式、方法,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技巧,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多措并举  务实方显成效

我州法院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多措并举,不断加大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依法妥善审理国家在加强宏观调控、扩大消费需求、调整优化投资结构过程中引发的各类案件,依法妥善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服判息诉工作,提高案件质量,注重社会效果,着力提高服判息诉率、案结事了率。在调解工作中,除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培训、指导外,还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倡导巡回审理、速裁、简易审理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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