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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之探究
时间:2014-06-26单位/部门:作者/编辑:袁惠琼、蒋晓云点击: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最大范围得到普及。通过10年的司法实践检验,社区矫正对改造罪犯、促使其回归社会、预防犯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极不完善,致使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出现了重新犯罪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公信力及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参与度和认可度。因此,深入剖析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找出相应对策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基本概念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其特点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所以,社区矫正实质上就是一种行刑的方式。 仅从分析社区矫正的概念入手就可以看出,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在非监禁状态下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就是刑罚执行活动。它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教的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以及社区的其它社会工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而且是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

(二)重新犯罪的定义

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有法律专业性的理解和民众常识性的理解。在普通人的思维里,凡是过去犯过罪的,现在又犯了新罪的,都是重新犯罪,这样的理解同时也是广义的理解。虽然目前国际国内对重新犯罪的法律概念并无权威性的界定,但在我国,一般都是以刑法中累犯的概念来界定重新犯罪的标准的总体上,我国的重新犯罪,应该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一定期限内(五年)再一次实施的犯罪行为。这里不包括服刑期间(包括监狱服刑和监外执行两种情形)的再犯罪,也没有犯罪次数限制。同时不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执行方式,以及判决时余刑不够一年的有期徒刑。

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特点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原刑罚较轻,相对于被监禁服刑人员而言,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不高,但具有其自身的鲜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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