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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状及思考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剑川县人民法院作者/编辑:杨德珠点击: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状及思考

杨德珠

 

新《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多为口号性条文,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立足法院职能,对犯罪记录如何封存,在很多方面需要明确。

一、剑川法院犯罪记录封存情况

(一)需要犯罪记录封存情况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刑事审判庭共受理未年人犯罪案件16件24人。其中盗窃7件9人,故意伤害4件5人,抢劫1件3人,故意杀人1件1人,危险驾驶1件1人,交通肇事1件1人,寻衅滋事1件4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犯罪记录封存的有15件23人。

(二)犯罪记录封存具体做法

我院在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判决时,同时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在向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原告人、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达判决书的同时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在案件生效后及时将案件卷宗材料装订成卷,加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严禁查阅”标识,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由专人管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如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并填写查询申请表,写明查询的目的、依据和范围。查询人必须为两人以上,同时提交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明。我院对查询人的查询申请及查询范围及时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许可查询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查询条件的,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院领导审批,如果国家规定要求查明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查询范围仅限于我院是否曾经对查询对象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及裁定;如果国家规定要求查明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查询范围仅限于我院是否曾经对查询对象作出定罪量刑的生效判决、裁定。并根据查询范围提供犯罪记录或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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