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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有余地的判决与疑罪从无
时间:2014-06-25单位/部门:作者/编辑:赵颖姝点击:

[摘要]    近年我国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留有余地的判决,这是否与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相背离,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本文从近年来留有余地判决的案例入手,首先界定了疑罪从无和留有余地判决的概念。其次分析了出现留有余地判决的原因。刑事证据规则的不完善,监督体制流于形式化,司法不独立,是留有余地判决产生的根源。再次本文阐明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和疑罪从无的价值冲突,指出司法实践中留有余地的判决违反了疑罪从无原则。最后借鉴美国及日本在留有余地判决与疑罪从无中的司法选择,充分考虑目前我国国情,提出了促进疑罪从无适用的若干建议。在立法上,完善刑事证据规则;在体制上,完善监督体制;促进司法独立。

[关键词]     留有余地;疑罪从无;价值考量;制度完善;司法独立

一、留有余地的判决与疑罪从无的概念

(一)留有余地的判决的概念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在全国引起轰动的刑事案件:湖南滕兴善杀人碎尸案、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等。这些案件的发生,几乎如出一辙,都采取了所谓判决时的留有余地。汉语中“留有余地”是指说话办事不走极端,留有回旋和变通的余地,这种方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就叫“留有余地的判决”。《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留有余地是一项刑事政策,是从确保死刑案件万无一失的角度提出来的,出发点是有利于被告人。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迫于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而扩大“留有余地”的适用范围。把定罪证据存疑的案件也适用于“留有余地”的判决。法院的审理刑事案件时,审理的证据主要是定罪和量刑的证据,所以留有余地的判决主要体现在定罪的留有余地和量刑的留有余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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