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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巍山县人民法院作者/编辑:安进点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安进

摘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是对人最严重的伤害。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了很大的比重。正确的适用相关法律保护全面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救济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权的损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赔偿范围 赔偿标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是对人最严重的伤害。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了很大的比重。正确的适用相关法律保护全面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救济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权的损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都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是审判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同时在适用用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疑难问题,下面就自己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包括医疗费: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误工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 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护理费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 ,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交通费: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需转院治疗的,要支出转院治疗的交 通费;住宿费:受害人在转院治疗中,以及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支付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 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因而,造成残疾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生活费来源;残疾辅助器具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残疾,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残疾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少工资收入,除了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给其以前扶养的人的 生活造成损害,使其丧失扶养费的来源;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作了规定,但规定不够详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赔偿金等费用的计算作了详细规定,但未对鉴定费的赔偿作出规定。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之规定,鉴定费就应当由申请人承担承担,但鉴定程序是作为计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基础,鉴定费用的产生是由侵权行为造成,也应当作为受害人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由申请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允。笔者认为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应将鉴定费纳入受害者损失赔偿范围,避免在审判中对鉴定费的裁判不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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