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法院关于涉枪案件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7-08-17单位/部门:大理中院作者/编辑:李晓康点击:
云龙地处滇西澜沧江纵谷区,位于大理州、保山地区、怒江州的结合部,东连洱源、漾濞县,南邻永平县和保山市,西靠泸水县,北交剑川、兰坪县。全县国土面积4400.95平方千米,县境内地势北高南低,山高谷深,山区面积达98.6%。县辖诺邓、漕涧、功果桥、白石4镇和团结、关坪、检槽、长新、宝丰、表村、民建7乡,共86个村民委员会(含社区)。总人口20.6万人,世居白、汉、彝、傈僳、阿昌、苗、傣、回等20多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数的87.3%,其中白族人口占73.4%。
枪支作为一种杀伤力极强的武器,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严重的潜在威胁。近年来,在云龙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所占刑事案件的比例有所上升的趋势。针对云龙法院最近三年所审理的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综合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共性。根据这些共性,笔者进行了调研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达到预防此类犯罪发生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云龙法院2014—2016年受理非法持枪案件统计。见下图: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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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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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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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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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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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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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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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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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且逐年上升。2014年审结该类犯罪案件17件,2015年审结19件,2016年1-11月份审结20件,相比较其他类型案件,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每年还逐步上升。
2、案件分布区域较为集中。农村边远山区为此类案件多发区,这主要是由于大部分农民居住在边远农村山区,居住分散,具有点多、面广、难管理等特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相对薄弱,枪支收缴不易。
3、犯罪主体基本为年龄偏大的男性农民。如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受理的56件此类案件中,40周岁以上的有49人,占87.5%。见下图: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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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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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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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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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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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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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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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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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人群基本居住在云龙县偏远乡镇,接受基础教育程度偏低,认知识别能力弱。见下图:
文化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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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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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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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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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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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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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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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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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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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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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持有枪支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枪支多存放在家里,用于防贼或打猎,通常并没有实际使用,因此未造成具体的社会危害结果。所幸的是,所有涉枪的案件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也不能掉以轻心,所持枪支就是很大的潜在危险。比如:会发生心理失衡,报复社会或因邻里纠纷,持枪伤人的恶性案件。
5、枪支来源、用途较为单一。涉案枪支多为经改造的气步枪、射钉枪。农村部分人员对持有射钉枪不以为然,存在好奇心,感觉很多人都在玩,都觉得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枪支范畴,不知违法,就当作游戏玩物一般。另外,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一般都是一支,持有的弹药数量也不多。
5、枪支来源、用途较为单一。涉案枪支多为经改造的气步枪、射钉枪。农村部分人员对持有射钉枪不以为然,存在好奇心,感觉很多人都在玩,都觉得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枪支范畴,不知违法,就当作游戏玩物一般。另外,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一般都是一支,持有的弹药数量也不多。
6、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决结果较轻微,均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从云龙法院的审理情况来看,此类案件多为群众举报或公安机关在专项活动中排查所发现,所查枪支均存放于家中,没有造成具体的社会危害结果。审理过程中,大多数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后悔不已,悔自己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才造成不守法的后果。虽然非法持有枪支罪作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类罪中的一种,本来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但云龙法院所审理的这类案件有其特殊性,考虑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只有潜在的社会危害,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在对其进行严厉的法制教育后,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都处以缓刑、免处等刑事处罚。
三、案件数量增长的原因
云龙县辖区范围广,在偏远农村,地广人稀、交通不便、整治查处难度较大,法律宣传仍旧没有深入普及到广大农村和偏远山区,加之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很难认知涉枪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甚至视国家收缴枪支规定于不顾,依然私自藏匿枪支,使得偏远地区还存在一定数量。具体原因如下:
1、偏远山区农民群体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对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所以很少知道或根本不知道个人持有枪支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在审理过程中,多数被告人根本不知道有枪支管理法规,相反,他们却认为持有枪支可以用来打猎、保护庄稼、预防自身危险,只要不去伤害他人就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行为,从而导致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农民则成为此类案件最主要的主体。
2、法制宣传教育滞后。枪支管理的相关法律宣传仍旧没有深入普及到广大农村和偏远山区,加之农民很难认知涉枪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导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工作成效不明显。宣传的形式单一,就仅仅在街天、赶集日发发宣传单。各职能部门宣传没有形成合力。
3、查处力度加大,但打击难度大,措施不得力。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也加强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宣传,激励群众多举报、多提供线索,群众法制意识增强,认识到非法持有枪支的危害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举报数量增加,使此类案件数量上升。但由于偏远山区农村远离政府和主管部门,各项管理相对松散,具有点多、面广、难以管理的特点,这就为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使打击难度增大。加之在措施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致使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提供线索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
4、近几年随着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政策在农村的广泛实施,生态环境有所好转,山林中的野生动物数量大量增加,部分老百姓心存狩猎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在深山老林中偷偷狩猎。
四、对策与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拓宽宣传渠道和方式。积极拓宽普法工作的途径和渠道,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乡、村、社的墙报、广播和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老百姓明白并不是只有用枪支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才是犯罪,使普通群众意识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非法持枪犯罪。司法部门应充分利用送法下乡等制度做好法制宣传,改变发传单等单一、简单的宣传方式,可以通过联系村的乡、镇干部搞好法制宣传。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巡回审判功能,采取到偏远山区开展巡回审判的方式,加大此类案件的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定期深入比较偏僻、交通不便的案发地点开庭,联系涉枪犯罪的实际,尤其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以案说法,让老百姓真正认识到此类犯罪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取得理解和支持,积极宣传动员群众,发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揭发举报,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一定的奖励,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2、要区分情况,不搞“一刀切”,突出重点,解决主要矛盾,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作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刑法对其打击力度大,但处理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对于案情简单、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条件的,对其进行教育后,可以处以缓刑;对极个别年龄较大、主观恶性小,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对于对那些持枪以图非法目的等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应有别于显著轻微的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必须对其从重处罚并执行实刑,对心存侥幸心理贮枪打猎的村民要在打击的同时加强法制教育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把预防和减少农村非法持枪案件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使有犯罪动机的人去除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从而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一体。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家庭、社会的作用,使农村非法持枪案件得到有效治理,有利于农业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
4、建立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各级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要充分认识严防严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的重要性,把预防和减少农村涉枪案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长期战略目标,加强整体联动,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妇联、电信运营商、家庭、社会各方面的作用,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处置非法持有枪支人员,有效消除各种隐患,以防止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发生。
(作者单位云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