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权利义务提示
时间:2014-06-26单位/部门:作者/编辑:点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就诉讼主张依据的法律事实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依职权取证、证据保全的权利、有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勘验、委托鉴定的权利。
四、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撤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有对鉴定、勘验结论加以说明提出异议的权利。
五、原告(上诉人)在案件合议前有放弃、减少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被上诉人)有承认、反驳原告(上诉人)的权利。
六、经法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七、当事人有申请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举证义务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履行,过期不举证、举不出证据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因举证迟延造成诉累的,应负担对方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都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三、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事实陈述必须如实,不得捏造、伪造,否则承担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五、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必须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