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什么不同?这两起案件告诉你!
时间:2018-06-07单位/部门:春城晚报作者/编辑:点击:
6月6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两个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例,引导群众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恒威公司与杨某某合同纠纷案
执行法院: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2015年7月1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被告杨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云南恒威公司289万元及违约金31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云南恒威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理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某进行了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通过走访调查得知,杨某某系企业退休职工,离异,在与云南恒威公司的生意失败后就居无固所,工资仅能维持基本生活。杨某某表示所欠的款项,以后打工来还。
执行法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对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穷尽措施查控、调查表示满意,被执行人目前无偿还能力的状况他们也是清楚的,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向申请人告知,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自某、郭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杨某故意杀人案
执行法院: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赔偿
案情介绍
2015年5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执行人杨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二名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自某、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是一起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自某、郭某夫妇的独生子自某在本案中被害,自某郭某年事已高,自某双目失明,家庭经济困难,日常以捡垃圾为生,且无固定经济来源。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详细了解自某、郭某的情况后,积极采取执行措施调查二名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和财产情况。
经调查走访,被执行人的家庭较为困难,其亲属无能力代为赔偿,被执行人均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某、郭某对该案的执行问题情绪较大,思想包袱严重,多次表明要申诉上访,执行法官多次接待自某、郭某来访,向二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做申请执行人自某、郭某的思想工作后,自某、郭某的情绪有所缓解,也卸下思想包袱,愿意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解决困难,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向申请人告知,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非常理解和支持。
2018年2月6日,大理中院执行局长李永忠一行到弥渡县苴力镇先锋村委会庆丰里村,第三次向双目失明、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自某、郭某夫妇发放司法救助款10000元。截止目前合计发放30000元,并向两夫妇送上日常生活所需的菜籽油、大米进行慰问,让他们过上个温暖祥和的新年。
大理州两级法院在今年3至5月着力开展执行攻坚“春风行动”,行动中严格程序和标准,保障无财产可执行案件依法有序退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穷尽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到期债权等等线上线下调查措施,以及对虽有部分财产、但处置条件不成熟的,严格依照司法解释程序要件和寮质条件,通知当事人明理释法,依法予以终本。强化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定期跟踪巡查督办,健全终本案件恢复机制,条件一经成熟,立即恢复执行。
2016年至今年5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3843件,恢复执行1200件,其中已执行完毕851件,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70.92%。当前执行工作中大部分执行案件,属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这属于“执行不能”,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作者单位: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