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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法院践行群众路线
直面问题不护短 立行立改促审判
时间:2014-07-08单位/部门:作者/编辑:欧俊萍点击:

弥渡县法院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院党组高度重视,用严格的尺子衡量自己,用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对照群众的期盼,通过“敞开大门听意见”、“直面问题抓整改”、“丰富载体转作风”等举措立行立改促进审判执行工作,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敞开大门听意见

弥渡法院认真落实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深入查摆整改影响群众感情的“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领导带头并组织党员干警到相关的联系点开展调研活动,与群众面对面沟通交流,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自活动开展以来,班子成员下基层听取意见12次,40多名干警利用送达、巡回办案之机听取群众意见200多人次。二是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3月19日,邀请对法院工作非常熟悉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陪审员、执法执纪监督员、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司法所长、社区、涉诉及执行案件当事人代表等,召开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会上,该院深入剖析法院存在的问题,让来参加座谈的人员真切感受到法院听取意见、建议的真诚态度。与会代表就法院在联系基层深入群众、执行难、司法公开公正等问题上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填写了征求意见表。针对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该院当场表态,将立即认真整理归纳、分析梳理,并作为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的重要依据,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有效地开展,结合全省法院系统开展的“素质提升年”活动,进一步树立法院队伍的良好形象,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相继还通过“民情恳谈会”、“巾帼建功展风采·公正司法润民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座谈会等多群体、多层次地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直面问题抓整改

弥渡法院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对群众反映强烈或经干警自查出来,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专项整治措施,集中力量下功夫解决。一是加强立案环节的整改。健全“一站式”服务功能,继续推行“电话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假日法庭”等亲民便民措施。同时,积极与弥渡县农业银行协商,在其营业大厅开通诉讼费交纳“绿色通道”,为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提供便利。截止6月,为弱势群体或经济困难的案件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10.11万元,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现诉权;二是加强审判环节的整改。制定了《院领导班子成员评查案件、审理案件的规定》,明确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参与评查案件、参与庭审旁听、参与庭审的任务和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加大巡回和调解力度,1至6月到牛街、德苴、密祉等乡镇巡回审理65件,民事案件结案中调解199件,调解(撤)率63.2%;三是加强执行环节的整改。加大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等涉民生案件的执行,确保涉及民生案件的当事人尽快实现合法债权。截止6月,已执行涉民生案件41件,兑付执行案款38.24万元。同时,积极关注申请人的生活状况。3月,在向申请执行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李某(残障人)反馈执行进度时,了解到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主动将其纳入司法救助对象,及时筹集司法救助款1万元送至其家中。

丰富载体转作风

弥渡法院在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中,拓展创新活动载体,确保作风转变有依托。一是以“微党课”为载体,创新干警教育形式。制定了开展“微党课”教育实施办法和年度讲课计划,以院领导带头,形成坚持总支每季一次党课,支部书记、委员为支部的党员讲“微党课”的制度。3月,院党组书记杨红英讲授了题为《努力塑造法院新形象》的微型党课;二是以“军事日”为载体,锤炼干警敢于吃苦、纪律严明、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4月,开展的“军事日”活动,不仅增强了干警的纪律观念,提高了干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还锻造法院干警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三是以“业务充电”为载体,提高业务素质。2月,邀请上级法院资深法官到我院进行授课。并组织实庭观摩评比、视频培训、案例研讨等方式,提升业务素质;四是以征集“金点子”为载体,提升干警主人翁意识。3月开展“‘服务发展大局、维护群众利益、提升工作水平’金点子”征集活动,激发广大干警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全院干警参与管理的思想意识,有效凝聚干警力量增强队伍向心力;五是以“故事会”为载体,激励干警践行司法为民宗旨。3月,制定下发开展“司法为民·无愧天平”故事会活动的实施方案,定于7月举行演讲比赛。通过干警讲述发生在自身或自己身边的同事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司法的真实、动人的故事,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弥渡法院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始终把推进高质量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作为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始终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全过程,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件案件中,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受到了当地群众的好评。

(作者单位:弥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