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州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的运行机制(试行)
时间:2015-03-04单位/部门:大理中院作者/编辑:大理中院执行局点击:
为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法[2014]99号)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云高法[2014]38号)的要求和中院党组关于全州法院“两个中心”建设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提高我州执行工作整体水平,结合全州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的运行机制规定如下:
一、目标任务
1、按照省高院“建成指挥有力、信息共享、查控一体、运转高效、反应快速、功能强大、高度安全的网络化执行指挥中心”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形成党委政法委领导、各协助执行部门参与、人民法院主导的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新机制。
2、以法院为主导,建立全州上下一体,纵横联动的执行指挥体系。横向上两级法院的指挥中心应与相关联动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执行联动网络;纵向上上下级法院进行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形成一体化执行指挥体系。具体以全省法院内网上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三级法院联网统一使用)为基础建立执行指挥系统。
3、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根据执行工作自身特点,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系统、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查控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远程监控指挥系统等有机结合为一个整体,通过发挥系统效能,建立具有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查控、执行信息公开、突发事件处置决策、执行协调指挥等功能的执行指挥运行机制。
二、基本职能
4、中级法院和各县市法院应建立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挥中心的基本职能包括:
(1)作为联动机制建设的平台,进一步积极推进与相关联动单位的联动机制建设,构建执行工作大联动网络格局;
(2)作为司法查控网络平台,建立与公安、银行、国土、房管、工商、税务、证券、社保、民政、手机定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网查询和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下落、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和财产下落的统一快速查询和控制;
(3)作为执行快速反应机制的指挥平台,统一管理、指挥、协调、调配辖区法院执行力量,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组建快速反应力量,实现对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的快速控制,对重大执行案件和重大执行活动执行力量的统一调配;
(4)作为执行信息公开的平台,建立执行案件数据库,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案件信息查询,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社会诚信体系的对接,增强执行威慑力;
(5)作为协调指挥平台,负责协调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以及法院内部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行、交叉执行、协助执行等协调指挥机制;
(6)应急处置的指挥平台,负责对案件执行中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群体性事件和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
(7)监督管理平台,通过法院内网的案件管理系统和执行案件数据库,对执行案件,特别是大、要案和重要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5、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还应负责指导辖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或快速反应力量的建设。
三、机构设置
6、执行指挥中心应成立领导小组,一般应由法院院长担任组长,有条件的可报请当地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对执行指挥中心在建设、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7、执行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由各级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或执行局局长任指挥长。执行指挥中心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执行指挥中心的日常事务。
四、运行模式
8、州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或快速反应力量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9、全州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与各执行联动部门要相互联动,建立反馈及时、运转通畅的执行联动网络。执行联动单位数据尚未集中到省、州级的,由与数据集中的单位同级的人民法院与之进行“点对点”对接,即已经实现全省联网的执行联动部门相关信息的查询,由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未实现全省联网的,由中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
10、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下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或快速反应力量可以直接下达指令,下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或快速反应力量接到指令后应立即研究部署和实施,并将完成情况及时反馈。
11、下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报请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协调异地法院协助执行,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向负有协助义务法院的执行指挥中心发送协助执行指令。接到协助执行指令的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立即指令辖区相关法院或自行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12、同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之间可直接协调协助执行,但双方应呈报共同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接到异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直接请求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法院应立即组织实施,并及时向请求协助法院和共同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反馈执行情况。
13、对于紧急突发事件,需要执行法院和协助执行法院配合处置,或请求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决定进行现场指挥的,应启动远程指挥和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现场指挥。
14、全州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或快速反应机构应建立确保 工作正常运转的协调指挥、信息反馈、人员值班、备勤等相关机制。
15、下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不积极实施的,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可自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16、对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同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协助请求,下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报请事项敷衍塞责、消极拖延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网络建设
17、以法院三级网(法院内网上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为基础平台,建立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指挥网络系统。
18、执行指挥网络系统要兼备执行联动、网络查控、快速反应、远程指挥、管理监督、信息公开等功能,做到上下贯通、运行顺畅。具体应包括以下子系统:
(1)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应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在党委领导下,依靠执行联动机制,将公安、银行、国土、房管、工商、税务、证券、社保、民政等部门涉及被执行人身份和财产登记的信息网络接入执行指挥中心或者设立网上查询快速通道,建立被执行人身份和财产信息查询系统。积极与电信等部门协商,借助其技术和设备,争取在法院建立相应平台,通过移动电话跟踪定位等科技手段查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应包括:A、被执行人户籍信息 (包括常住、暂住、住宿、出入境等); B、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C、被执行人银行开户及帐户余额信息;D、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信息; E、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F、被执行人纳税信息;G、被执行人社保信息;H、被执行人证券、基金等投资信息;I、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信息;J、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K、被执行人电话跟踪定位;L、被执行人林权信息;M、被执行人其他信息查询。
其中A、C、I、J类信息的查询由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 可与省院联网,由省法院授权使用;B、D、E、F、G、H、K、L类信息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
(2)远程视频传输指挥系统。以法院现有视频会议系统为基础平台,建立执行指挥中心的远程视频传输指挥系统,调配全州执行力量,组织联合执行、交叉执行,远程同步指挥处置紧急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强化指挥职能。
(3)执行要情系统。以法院三级网络为基础平台,建设执行要情系统,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通过下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上报的执行工作重要信息,强化信息采集和信息分析研判,及时掌握辖区法院执行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服务。
(4)远程电子签章系统。依托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平台,建立远程电子签章系统,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与联动部门之间就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查询、控制的申请、审批等工作在网上操作完成,提高工作效率。
(5)执行案件数据库系统。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与全省法院三级网络进行有机整合,建立完善的执行案件数据库。
19、执行指挥中心系统网络软件的开发应兼顾功能性、兼容性、拓展性、安全性等方面,适应将来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统一联网、升级改造的需要。建设过程中要预留有充分的数据接口,为后续开发排除障碍,避免重复开发。
20、建立数据加密传输渠道,确保系统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信息传输的安全。
六、保障机制
21、全州两级法院应积极争取按院设机构设置执行指挥中心机构编制,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可配备2-5名工作人员,基层法院应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工作相适应的1名以上专门人员。
22、全州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查控机房、指挥大厅等。中院执行指挥中心目前在两间办公室的基础上按要求改造,设立一个执行指挥平台,作为指挥厅。配备传送画面、通话指挥、视频、音频信号系统等相关设备。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应急指挥、决策指挥、协调指挥、执行要情处理、执行监督、执行力量调配等,目的是实现执行工作的指挥职能。设立一个执行查询平台,作为查询中心。配备相应的电脑设备,与相关部门网络联通,资源共享。
23、全州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和装备,州法院指挥中心需配备电脑、扫描仪、执法记录仪(头盔)、单兵系统、大屏等配套设备(符合4G通讯标准,具备现场摄录、保密通讯功能的单兵作战系统)等,各县市法院主要参照最高院法〔2014〕99号《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系统架构、技术要求、硬件设备、网络条件各项要求结实际进行规划、建设。
24、全州两级法院应确保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日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七、加快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的规划与实施
25、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应与“三大平台”建设相结合,重点推进,安排专项资金,列入各级法院向政府申报的财政预算。
26、全州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拟分三期进行。第一期将完成基础平台的装修与改造、坐席系统和现实系统的建设,能够进行司法信息查控系统的基础建设工作,实现与省高院和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的互联互动与数据接口。第二期重点实现指挥调度平台,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的互联互动与数据接口,完成司法信用体系建设,并建设完成至各基层法院的网络线路。第三期重点实现各基层法院指挥中心的建设,完成中院指挥中心的拓展,将指挥调度功能扩展至全州的执行法官,集成全州的图像和语音。
27、全州法院由于受客观因素限制,一部分法院的办公大楼在新建,另一部分法院的办公大楼准备重建搬迁,因此,在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上,要按照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分布有序推进的原则,开展相应的建设工作。对于正在新建审判大楼的法院,必须将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纳入建设整体规划中一并实施,一步建设到位,其余法院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