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赵某飞受刑
时间:2016-09-27单位/部门:鹤庆县法院作者/编辑:刘顺仙点击:
近年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司法权威。为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依法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并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行庭审公开,不断增强阳光司法透明度,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下午14:30在该院一号法庭就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飞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一案开展“庭审走进民众”阳光司法活动。鹤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村民到庭旁听了案件审理,该院审委会委员、部分干警及部分人民陪审员也到现场观摩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飞因其雇员赵某海驾车高速行驶致同车乘客杨某受伤致高位完全截瘫,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由赵某飞与赵某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赔偿杨某等六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9548.61元。判决生效后,赵某飞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杨某等六人遂于2013年5月31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赵某飞二人先后交付了执行款5万余元后, 在该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二被执行人达成各承担50%责任的协议,杨某等六人与被执行人赵某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告人赵某飞为逃避执行外出,去向不明,经该院多次寻找,均无法查找到赵某飞下落。鹤庆县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鹤庆县公安局,鹤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通过网络追逃,于2016年5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将被告人赵某飞抓获到案。被告人赵某飞归案后,其家属代将其将执行款13.5万元交到法院。庭审期间,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将余款86574.31元全部交到法院,并由法院当庭支付给了受害人。
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庭作了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为使旁听干部和群众全面了解案情和相关知识,鹤庆县人民法院制作了案情简介、释法解答和相关知识的材料,对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概念、构成犯罪的条件等作了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所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司法解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被告人拒不执行交付医疗费用等的判决、裁定,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判前履行了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鹤庆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是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个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有力地保证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依法执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的同时,也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