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祥云法院顺利促成一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114万余元
时间:2016-10-26单位/部门:祥云法院作者/编辑:王向宝、刘红点击:
10月18日,大理州祥云法院法官适时运用保全手段促成一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114万元的支付义务,案件未进入执行阶段,原告既顺利领到了款项,七个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原告白某、陈某、吕某、罗某、普某、杨某、张某先后到祥云法院云南驿法庭起诉被告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七案件,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欠款和赔偿款合计120万余元。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或调解被告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或赔偿白某、陈某等七原告共计114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七案相关法律文书均采用报纸公告送达,并按期开庭缺席审理、三件已缺席判决。因被告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某煤矿已依法被关停,如何保障原告的合法利益成了难题。云南驿法庭的王庭长和童法官根据原告申请到某银行保全了被告按规定缴纳的安全生产保障金60余万元。今年10月,王庭长和童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得知,被告即将得到国家关停煤矿的补偿款,两位法官立即到祥云县煤炭工业局依职权对被告将获得的政府补偿款中的100余万元予以保全。在得知补偿款被法院保全后,被告积极主动来法院要求调解处理案件,法官即主持调解,促成四案调解成功,已判决的三案达成执行和解。
有了被保全的措施,原告的利益得以顺利保障。法官可以直接扣划这笔费用,但是扣划属于执行行为,被告为此要支付执行费用,这对于已经破产的被告来说,又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为了减少被告的支出,综合各项因素,王庭长和童法官提出了一个更优的方案,既被告可以用保全外已兑付的补偿款先自动履行,这样就没有进入执行阶段,被告无需支付执行费用,待被告自动履行后,法官再解除保全。此方案一经提出,得到了原、被告的一致认可,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又减少了被告不必要的开支。
当天,在被告向七位原告支付了相关费用后,法官即到某银行和祥云煤炭工业局解除保全。至此,七个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近年来,祥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融入执行思维理念,在立审阶段加强财产保全,有效控制义务人可供执行财产,降低执行难度,打好执行基础,立审执结合提高执行效率。
(作者单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