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法院倾力调解 顺利执结多年结案
时间:2017-03-27单位/部门:剑川县法院作者/编辑: 孟自成 李晔点击:
2017年3月20日下午剑川县人民法院对赵某娟与赵某某买卖宅基地纠纷一案进行了现场执行,顺利执结了该件多年结案。
赵某娟与赵某某因买卖宅基地纠纷一案,经剑川县法院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判决后赵某娟上诉,二审维持,赵某娟申请再审,云南省高院指令剑川县法院进行审理,经审理剑川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赵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和搬迁在宅基地上建盖的简易施工用房和堆放的各种材料,并将该基地返还给原告赵某娟。三级法院反复调解工作,多次审理后,双方息诉服判。但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相应义务,赵某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本案经过较长时间和处理且两家矛盾积怨较深,为化解双方的矛盾,剑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集体研究案情后,将执行和解作为主要的工作重心,法院执行干警多次深入被执行人家中与之耐心沟通后,被执行人赵某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某某自行拆除了在该宅基地上建盖的简易施工用房和堆放的各种材料,并于2017年3月20日将执行标的物宅基地一块移交给申请执行人赵某娟管理;申请人赵某娟自愿在判决中退还宅基地购买款的基础上再补偿被执行人赵某某10000.00元人民币;赵某某不再申诉和干涉赵某娟管理地基。3月20日下午,法院执行局邀请社区干部到场,召集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执行,办理移交手续,执行现场双方当事人未发生任何冲突。
经过不懈的努力,该案终于得以执结,本案的顺利执行完毕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也树立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