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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权利,大理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时间:2016-03-31单位/部门:大理市法院作者/编辑:赵颖姝点击:

 

3月29日上午,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决定对申请人毛某昌等六人申请执行毛某平、邱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

 

 
 
2014年11月5日,原告毛某等六人以需要对危房重建为由,申报取得对人民路346号座北向南的房屋三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房屋维修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表,报审了规划报批建筑图。后原告方在请施工人员拆除危房时,被二被告以原告无权拆房为由阻扰施工,原告拆房施工未成。2015年2月27日原告户以排除妨碍,要求二被告停止阻碍原告拆除危房建盖房屋的行为为由向大理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二被告自判决生效后不得阻碍原告在大理市大理镇人民路346号在建设规划许可范围内进行拆建房屋的行为,并不得妨碍原告从大理市大理镇人民路346号大门的正常出入。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大理州中级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一、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方仍无法实施拆房施工,于2015年11月17日向大理市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已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不得阻扰申请人进入现场拆除旧房施工。但是,2016年1月7日,申请人及其委托施工的施工人员进入大理镇人民路346号现场施工时,再次遭到二被执行人的阻扰,无法进入该院内。
且该案在诉前,诉讼中及执行过程中,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调解但是未果,在送达执行通知和申请人进场拆建时,被执行人夫妇二人一直固执地认为自己长期居住在此,申请人无权拆旧建新,被执行人没有阻碍申请人拆建,是对方自行停止拆建,以自己没有侵权为由拒绝执行判决内容。
为了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大理市法院执行局依法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由申请人按照规划许可范围搭建围栏,拆除旧房等,执行法官、法警现场保障执行,并邀请了市政法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执行。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