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法院顺利强制执行首例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案件
时间:2018-05-17单位/部门:漾濞县法院作者/编辑:罗晓祥点击:
2018年5月8日,漾濞县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成功将被执行人袁某4万多元住房公积金依法强制划拨至法院执行案款账户,这是漾濞法院首例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
2017年李某与袁某、刘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李某将袁某、刘某诉至法院,在漾濞县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袁某、刘某共同偿还李某的借款和利息,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袁某、刘某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2017年6月,李某向漾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漾濞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对袁某、刘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刘某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袁某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收入来源,并且袁某、刘某二人还是多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额达30余万元,短期内均无法偿清债务。后经调查发现,袁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4万多元存款,漾濞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安徽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作出(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批复,在漾濞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积极配合下,于2018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袁某4万多元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强制划拨,这是漾濞法院首例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并不属于执行豁免财产范围,本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这对进一步加大执行攻坚力度,破解执行难问题,更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省漾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