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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中执字第39号执行通知书
时间:2014-06-26单位/部门:作者/编辑:点击: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4)大中执字第39

 

大理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永华、马静:

段焰明诉你公司及杨永华、马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大中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二人及公司逾期未履行,段焰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指定你二人及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七日内(201455日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二人及公司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作者单位: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