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中执字第39号执行通知书
时间:2014-06-26单位/部门:作者/编辑:点击: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4)大中执字第39号
大理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永华、马静:
段焰明诉你公司及杨永华、马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大中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二人及公司逾期未履行,现段焰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指定你二人及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七日内(
二0一四年
(作者单位: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