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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中执字第70号执行通知书
( 2014)大中执字第70号
时间:2014-08-07单位/部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者/编辑: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 2014)大中执字第70号
 
理坏猴子酒吧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斯蒂芬.莱格格易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昆民六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斯蒂芬.莱格格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2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执行标的支付投资补偿余款人民币2万元;另应交执行费人民币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款单位: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理分行洱河北路分理处;帐号:24-111701040000068 
   
    特此通知
      执行员:董跃林        联系电话:0872-2209522
 
                                  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
(作者单位: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