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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立案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鹤庆县人民法院作者/编辑:李耀中 刘顺仙点击:

3、受案范围不清晰。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通过三个标准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是行为标准,即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权益标准,即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是否有利害关系;三是是否属于法定排除事项。这些标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模棱两可、界限不清的情况,往往存在不同理解,受案工作不易开展。

4、不少行政案件涉及政府发展经济决策。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不断转变,城市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地方政府积极进行新的城市规划,作出一些城市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重大经济决策,这些决策关系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而且涉及人员多、地域广,个案的处理会给政府发展经济带来巨大的负面“蝴蝶效应”。因此,在受理与否问题上,把关较严。

5、少数行政机关转嫁矛盾和行政相对人盲目起诉。实践中,少数行政机关及基层组织遇到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时,就动员当事人来法院起诉,而有些问题通常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少数行政相对人法律知识欠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稍有不满就来法院起诉,从而引发对行政诉讼立案的不好评价。

三、完善行政诉讼立案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狭窄是造成行政诉讼立案工作难的主要原因,应尽快通过完善、修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予以解决。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扩大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将人身权和财产权作扩大解释,并将其与民法上的含义分离,例如将知识产权和受教育权也包括在内。这显然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精神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方向。从更有效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应将劳动权、文化权等未超越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的权利,纳入行政诉讼所保护的范围之内。

2、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审查范围。实践中,很多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对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限制,应将这类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都规定了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诉讼中也应有与此相衔接的规定,有必要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将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纳入行政审查范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终局裁决不受司法监督的规定明显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原则,只有明确终局行政裁决的司法救济的途径才能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将终局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4、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并且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很明显是一种行政行为,理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