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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民族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大理州人大常委会作者/编辑:赵富春点击:

我州民族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大理州人大常委会  赵富春

 

摘要:民族立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地方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重要内容。制定实施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宪法权力,事关自治州民族团结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民族文化传承和自然生态保护。新的历史阶段我州民族立法需要更新理念、创新思维、拓展提升。

一、民族立法的主要情况

大理白族自治州成立于1956年11月22日,民族立法工作起步于改革开放以后。1986年11月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此后又制定了14件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已于2014年6月1日废止)。自治州隶属的巍山、漾濞和南涧三个自治县也先后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2件,另有1件执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全州27件民族立法条例及1件变通规定,充分体现了服务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大多数单行条例均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近十年来制定,内容涉及社会管理、民族团结、自然和人文保护、民族文化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条例为民族自治地方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二十多年的立法实践,我们逐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立法程序,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实现依照规范程序开展,即:制定常委会五年民族立法规划并作出年度立法计划、政府对条例草案进行起草并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的议案、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提请州委并上报省委审批、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常委会决定施行。其中,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重点是条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必要性等原则性内容,第二次审议的重点是条例草案条文的具体内容,第三次审议的重点是条例草案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各阶段的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初步审议由相关委员会负责,规范性审议由法制委负责,上报审批由民族委负责,立法工作在常委会统领的基础上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我州民族立法紧紧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进步的进程,坚持服务大局,服务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立法宗旨,从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出发,依照“坚持管用、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及“急用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关键阶段,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我州基本形成了体现自治州民族特点的以自治条例为主体,单行条例为骨架,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民族法规体系,为推进自治州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

二、民族立法的重点工作

近两年来,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在民族立法工作的开展上,主要抓了制定《五年民族立法规划》和修订《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两项主要工作。同时,及时废止了相关规定已经由上位法进行规范的《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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