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民族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大理州人大常委会作者/编辑:赵富春点击:一是科制定学立法规划。按照立法与法律实施平衡发展的民族立法新理念,我州在立法规划的制定上充分体现“急需先立、突出特色”的要求,广泛征集的社会各方面的立法意向和要求,共梳理归纳了93项建议,其中修订13件、废止2件、新制定78件。通过专门研究、专家论证等规范全面的工作程序,有14件建议提请常委会审议,最终审议通过了“2-3-1”五年立法规划,即:新制定单行条例2件、修订3件、废止1件。与上一届5件新立法项目相比较,立法工作向贯彻执行和完善已制定条例的方向倾斜,按照坚持立、改、废并重,制定新法与修订、废止旧法相结合,“少而精、少而实、少而好”的原则开展,遵照“急需先立、成熟先立、急需先修、成熟先修”推进。
二是及时修订《洱海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3月1日施行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州第一部单行条例,也是全国率先就自治地方专门事项的民族立法。《条例》施行26年中,于1998年、2004年和2014年分别作了二次修订、一次修正,这是十分特别的民族立法实践经历,它充分表明我们对洱海保护重要性的深刻认识,是对洱海保护与自治州发展重要内涵的科学定位。
经过州委及时决策、州人大常委会及时决定,《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于2013—2014年再次修订,从修订思路的提出到审议通过、公布施行历时仅2年。在自治州人大任期更替、立法规划正在论证之间,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任务完成《条例》修订,充分凸显我州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视,对自然生态保护的紧迫愿望。《条例》修订历经政府规范起草,常委会三次审议,期间就相关重大问题还两次提请州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根据州委决定、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历经常委会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8次专门研究、修改小组32次研究、州、县(市)分级分部门9次会议研究。修改工作曾经大到对结构、原则、重要措施的论证修改,小到对一个词、一个字的反复推敲确定,修订草案修改稿共作了27稿,其中全面疏理11稿,最终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由七章五十八条,修改为五章四十三条,实现了《条例》体例结构的完整规范、条文规定的简洁简明,严谨周详的立法程序和立法工作为我州民族立法有力推进作了创新实践。
三、民族法规的积极成效
民族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施性、补充性、先行性立法,是民族地方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配套立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细化,具有民族地方实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和配套作用。民族立法对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核心保障功能,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我州的民族立法在自治州的发展进步中发挥了法制保障的重要作用。
一是规范社会管理、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结合国家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优惠和扶持,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云南省“两强一堡”建设部署,以及我州生态文明建设和民族文化建设要求,从自治州的实际出发,积极发挥本地自然地理、自然资源、历史文化、民族风情,以及优越的区位、良好的生态、适宜的气候,将适合民族地区情况、有利于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民族立法的层面,制定为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如《自治州旅游条例》、《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漾濞县核桃产业发展条例》及个三个县的《林业管理条例》等。这些突出和确定自治地方着力加强经济文化事业发展单行条例的制定,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是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社会进步。大理州地处祖国西南边疆横断山区,有13个世居民族人口357万。其中少数民族占了总人口的一半,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虽然历史文化淳厚,但同全国少数民族地方的情况一样经济社会发展滞后。自治州民族立法工作紧紧结合国家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推进民族立法工作,在民族经济保护、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经济建设等各个方面,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政策扶持,给予少数民族发展许多特殊的支持和帮助,加速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全面进步。例如,在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立法中,对于上述各方面的政策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州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共同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