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我州民族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大理州人大常委会作者/编辑:赵富春点击:

三是保护历史遗迹,繁荣民族文化。大理州是少数民族多元文化聚集传承之地,也是国家民族文化政策模范遵守执行的地方。在促进民族多元文化方面,自治州通过民族立法的形式,落实国家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民族各项文化事业的自治权,落实国家文化、教育、卫生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自治州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州先后制定《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治州鸡足山管理区条例》、《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自治州旅游条例》、《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漾濞县石门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南涧县南涧跳菜承传与保护条例》等涉及历史文化、教育文化、旅游文化、民间传统文化、佛教道教文化、建筑文化等的民族文化立法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州民族教育蒸蒸日上,文化艺术绚丽多彩,卫生事业迅速发展。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文化繁荣发展,民族事务工作在全国争先创优。

四是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大理除了浓郁的民族历史文化,还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自然风光,“文献名邦”、“风花雪月”生动地演绎了大理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美景。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大理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大理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自然环境是我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发挥生态优势是大理全面发展的关键,进行生态环境的民族立法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对于自然生态的保护始终作为我们民族立法的重点,我州先后制定施行《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自治州洱海河西保护条例》、《巍山县红河源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等,在正在实施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除了已经完成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外,还有新立《水资源保护条例》,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真正做到了先行立法、重点立法、中心立法。随着自然生态民族立法的完善,政策决策措施的落实,我州以苍山洱海为核心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自然生态民族立法保护的认识与要求全面提升,依法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

四、完善民族立法的思考

一是与时俱进,更新民族立法理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国家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权利,也是实现自治地方民族自治权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民族立法工作对于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对民族地方立法重要性的认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突出“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三中全会《决定》各项深化改革措施,将国家发展战略和决策与自治州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新思维、更新理念,深化和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始终以自治州民族团结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民族立法工作的基础,落实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决策,更加注重民族文化和自然环境的保护,通过民族立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从我州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出发,结合我州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更加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和急需立法、精品立法要求,将民族立法的工作重点由追求立法数量转移到提高立法质量上来,在实用、管用和能用上着力,制定和实施好民族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力求立一件,贯彻执行一件,发挥作用一件,用民族立法的积极成效服务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

二是强化调研论证,制定好民族立法规划。科学制定立法规划是民族立法工作的总领,适时确定立法计划,及时进行立法研究是立法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紧扣民族自治地方需要优先发展的重大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进行前瞻性立法项目定位,同时在法规选项上立足现实需求,扎实推动立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州在近年来开展的几项民族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了抓好关键工作的积极作用。五年立法规划的及时制定,一方面及时确定了民族立法工作的纲,而2件新立、3件修订和1件废止的立法项目,既体现了少而精和更加注重条例施行的民族立法时代特征,在内容上侧重于自然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既结合了自治州实际,也反映了贯彻“五位一体”发展战略的要求。2013年6用1日施行的《洱海海西保护条例》则是事关自治州重大发展需要的增加立法项目,它与同年第三次进行全面修订并已于今年6用1日施行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一起,紧紧结合了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为洱海及海西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民族立法的决策部署上充分体现了急需先立、先修的原则,也体现了自治州立法工作的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