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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度研究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宾川县人民法院作者/编辑:肖建宏 杨林雁点击:

(三)合理确定法官员额

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这一规定符合司法工作的特点和国际惯例,为我国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如何合理的确定法官员额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

目前,基层法院现有的法官虽量多但质弱,有的虽被任命为审判人员,但长期不在审判一线工作,从事的是与审判工作无关的行政后勤工作,加之大部分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除了担负部分审判职责外,主要承担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责,他们极少办案甚至基本不办案件,这就导致表面看上去数量尚多的法官,实际办案的并不多。而且审判庭缺少书记员是普遍的现象,为了保证案件及时审理,在书记员安排不过来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审判人员之间互相记录的方式保证审判任务顺利完成。笔者认为,这样不利于法官保持中立地位、公正审判案件,也影响法官集中精力审判案件、提高审判水平。

合理确定基层法院法官员额比例,笔者认为,应该按照三个标准来确定:一是基层法官与所在辖区的人口比例;二是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可以参考近五年的受理案件的平均数);三是兼顾审判管理人员。从笔者所在法院法官占人口的比例看,每10000人中确定一名法官比较合理,那么,按笔者所在地区现有35万人口计算,该院约需35名实际办案的法官。实际上,根据案件数量确定法官员额似乎更合理。全国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约有80%在基层法院,近五年宾川法院平均每年审结各类案件约为1700件,按每年每个基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50件计算,那么,宾川法院需法官员额约为34人,这个数量实际是现有法官数量去掉非审判岗位上的法官和执行员的数量,即现有在审判岗位上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数量。也就是说,无论按照人口比例还是按照审理案件数量来确定法官员额,该院均至少需要30名左右的办案一线的法官。加上审判管理岗位和执行岗位需要的法官数量,至少需要40名法官,审判管理岗位的法官如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等人员,这些人员中有的应该具体承办案件,但只能承办一部分,不能和一般法官一样承担同样的审判任务,而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主要负责法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因为审判管理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部分,特别是还权于合议庭和独任庭后,审判管理和监督显得犹为重要,稍不注意就会导致冤假错案。所以说,目前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法官人数太多,而主要是法官岗位分布和职责划分的不合理。

三、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之构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纲要》)。《四五纲要》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这意味着建立员额制后,法院将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法官的具体员额应根据该地区案件的数量、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