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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度研究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宾川县人民法院作者/编辑:肖建宏 杨林雁点击:

1、将法院内部的管理模式解放。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普遍实行的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院设有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执行局长、法警队长、庭长、副庭长、室主任等职务,而且大多数法院机构庞大,领导职数众多,约占各级法院总人数的一半左右,他们还大多是法院的业务骨干,根据目前法院情况,如果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他们中的很多人理应被选为法官,而且很有可能就是确定法官员额后的主要力量。笔者以所在的宾川法院为例进行设想:我院在职干警总人数为68名,拥有审判资格(审判员)43名,院领导(含纪检组长和政治处主任)、庭长、副庭长(不包括在非审判业务部门的中层正职)14名。按照我院每年正常办理各类案件1700件左右估算,在配备法官助理的情况下,法官每年结案应该在70件左右,再结合我院现有的人力资源,各部门的人员配备,法官员额确定为60%(约40名)比较合适。因为去行政化后,行政事务会大量减少,院领导、从事审判业务的庭长为当然的法官。这样一来,除纪检组长和政治处主任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必然构成法官的中坚力量,他们不得不一门心思去审判案件。

2、将法官分为立案法官、审判法官、审判管理法官、审判监督法官和执行法官,按照相应的工作量确定具体的名额。立案法官负责对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批准或决定是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审判法官根据分类负责诉讼的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执行法官负责执行工作中的裁判事宜。审判监督法官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审判管理法官负责对各类法官的教育管理。这样一来,有利于法官钻研相应的法律知识,做到术业有专攻。

3、努力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通过提高法官“门槛”,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保证法官质量,实现良性循环。笔者认为欲进入法官序列者,须先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担任一年以上的法官助理后,才能参加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审判专业知识和司法操作技能考试,通过上述两次考试者,取得候任法官资格。当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或法院有出现法官职位需求时,取得候任法官资格者可根据法院的需要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竞选某一个门类的法官。结合法官审判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特点,只有先后担任过取得立案法官、审判法官、执行法官职务的人,才能竞争审判管理和监督法官。 

四、实行法官员额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勿庸置疑,实行法官员额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官管理的必然举措,施行以后,必将对法院的审判事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实行这一制度,必须制定切实可以的方案,合理制定分类员额,才能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因此,实行法官员额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能简单以一线办案为标准确定法官员额。执法办案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但法院工作并不仅仅是办案。以深圳和上海公布的实施方案来看,其内容固然有可取之处,但也有其失败的地方。两地公布的方案中,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分类划分。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深圳确定的法官比例较为科学,以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层级确定65%和60%的比例,使更多的人从事审判、执行和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工作。而上海确定33%的法官员额标准,这比例加重了法官的办案数量,而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太多,显得工作量的分配极不合理。两地的方案中,不约而同的是将政工、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全部排除在法官之外,明确作为司法行政人员,如果选择保留法官身份,就不能在政工、纪检部门担任职务。这规定当然包含了政治处主任和纪检组长,这与当初设立这两个职位的初衷是相悖的。设这两个职位时,明确规定政治处主任和纪检组长与副院长享受同等工作和生活待遇,换言之,只是职务不同,待遇与副院长是一样的。事实上,中、基层以下大多数法院的政治处主任和纪检组长都曾经是审判业务的姣姣者,有的还兼任审判委员会委员,试想,如果一般法官的待遇远远超过这两个岗位的负责人,有审判职称的人谁愿意到这两个所谓的领导岗位工作?而让不懂审判业务的人来管理、监督法官,对法官进行考核,他们有这个水平和能力吗?能达到目的和效果吗?因此,确定法官员额时不能只顾一线办案的人,是有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否则,对法院的政工、纪检工作来说,等于形同虚设,必然是大大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