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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度研究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宾川县人民法院作者/编辑:肖建宏 杨林雁点击:

法官员额制度研究

肖建宏   杨林雁

 

论文提要: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出台,将法官员额制度作为一项试点逐渐提上日程。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法院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官员额制度的提出,不是凭空想象的,是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根据我国修改后的《法官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的规定提出的。《法官法》的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司法工作和我国法院现状的,同时它也为法院内部人事干部制度改革,人员优化配置,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法院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逐步实施,对法官实行员额制度并不只是单纯的法官编制问题,怎样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官员额的比例,实现法官的整体优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官员额比例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搞一刀切。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  法官员额制度  法官助理  

一、法官员额制度概述

(一)法官员额制度的概念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出发,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了全方位的谋划部署和景勾画。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法官员额制度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把真正复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从而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①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的法官人数保持稳定。然而,对法官实行定额管理并不是单纯的法官编制问题,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员额实施总量控制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环节。这项制度的建立,涉及到人口、案件数量、辅助人员配置等诸多因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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