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度研究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宾川县人民法院作者/编辑:肖建宏 杨林雁点击:(二)法官员额制度的个性特征
根据法官员额制度的概念,其个性特征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1.法官人数定额化。即各法院法官数额一经确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更改,无退休则无递补。
2.法官队伍类别化、专业化、高效性。即在法院内部设置较高的职业准入机制,并辅之以法官助理制度,由法官助理审判人员过滤掉除审判工作以外的琐碎事项,保证审判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专注案件的审理,同时细化刑事、民事、行政等业务庭的专业领域,并进行分类管理。
3.良性的竞争机制。即在法院内部建立完备的竞争体系,定期根据审判业务量、审理业绩等进行考核,法官助理也设置候补法官机制,从而推进法院内部的良性循环。
4.法院内部工作职能的转变。即弱化行政科层制度的概念,每一位被定额的法官都要负担定量的审判业务,并有效利用院长、副院长、庭长等较高的专业素养资源,加强审判力量。
(三)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意义
1、审判工作更专业化,从而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审判活动都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相当高的工作,而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且经过严格的筛选。但从我国的法制建设来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审判活动带有极强的行政色彩,法官职业也几乎是一个比较大众化的职业,司法实践中,许多并不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人也从事着法官的工作。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就是要严格筛选法官,合理的减少法官数量,使少数符合法官条件的人独立的行使审判权,这样就提高了审判活动的公信力,审判工作也显得更专业化。
2、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首先,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本身就是经过严格选拔脱颖而出的,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其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法院内部工作的分工就更为精细,法官只负责“审”和“判”,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就由法官助理去完成。法官把所有的精力都集中在“审”和“判”这两件事上,案件的审判质量就有了保障。第三,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建立了一条隐性的“隔离带”。庭前的准备交由法官助理去做,法官在开庭前不能与当事人接触,这就有利于法官中立的行使审判权,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由于法官员额制度是和分工精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且相互衔接,审判流程更加科学、规范,审判运作更加有序,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审判资源,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③